#「強化數位韌性 勞資協調合作」_勞工局推廣勞資會議線上備查系統

 【2026/04/16 #府城日報記者:黃美香/台南報導
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,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及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,其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,應舉辦勞資會議,勞資會議是企業內部勞資溝通的重要平台,勞動部為能簡化勞資會議備查程序,提供事業單位快速便利的申辦流程,於109年底建置『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』(網址: https://meeting.mol.gov.tw/personalCertLogin),提供快速又安全的申報管道。

南市勞工局王局長表示,勞資會議之制度設計,即提供勞資雙方了解經營策略及改進措施,促進企業內部良性互動,共同成長,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,事業單位要實施受僱勞工彈性工時、延長工時加班、調整輪班或例假調移都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。另如事業單位有使用產業移工之需求,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之規定,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,須經過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開具證明文件,其中一項為「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」,欲申請產業移工之事業單位必須定期召開勞資會議,顯見勞資會議為企業運作經營重要之一部份。

此外有關「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」常見缺失情形為(1)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(補選)未於10日前公告,不符法令規範;(2)勞資雙方代表改選、改派及遞補未於15日內完成備查,以致名冊所列人員不正確;(3)舉辦勞資會議時,勞資雙方出席人數未過半,及未確實簽名;(4)勞資會議代表任期1屆4年,任期屆滿未指派或改選新一屆代表,造成檢附1年4次會議紀錄時不合規定;(5)勞方代表未經選舉產生,及具有考核權的一級主管不能擔任勞方代表;(6)勞方代表不符單一性別人數比例規定(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1/2者,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1/3)

為推動線上勞資會議備查系統,本局已建置線上備查系統操作教學影片,申報過程簡單又快速,完成註冊後,事業單位24小時皆能進行申報,還可以避免紙本資料寄送遺失的風險,及郵資費用的支出,便捷好處多。有關勞資會議成立與召開相關流程與法令諮詢可向勞資關係科06-6322231分機6312、8568、6695洽詢,相關文件也可至臺南市政府勞工局/勞資相關資訊/勞資業務/勞資會議文件項下下載使用(網址: https://web.tainan.gov.tw/labor/News_Content.aspx?n=507&s=3588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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